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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1)

来源:中国组织工程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8-0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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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建设工程地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地震灾害风险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

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建设工程地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地震灾害风险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的地震勘测、设计、施工、评估、加固、维护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抗震建设工程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抗震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相关专业建设项目抗震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相关专业建设项目抗震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的地震相关工作。 .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地震技术在建设工程中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抗震防灾意识。

第七条 国家建立建设项目地震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情况进行调查,全面掌握抗震基础知识。建设项目条件,促进建设项目抗震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地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区域。如果确实不可避免,应采取符合建设项目功能要求、适应地震作用的抗震设防措施。

第二章“勘察、设计与施工”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强制性抗震设防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和发布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明确应当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结果进行审查,检查文件,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强制性抗震设防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强制性抗震设防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载明地震场地类型,分析场地地震效应,提出工程选址和不良地质处置建议。

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和拟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载明。采用隔震阻尼技术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当对隔震阻尼装置的技术性能、检验试验、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二条 位于高强度设防区和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的下列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建设项目抗震设防专章

(1) 重大建设项目;

(2) 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地震;

(3) 地震时不能中断或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超限高层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文件等资料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省、自治区、直辖市初步设计阶段 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合理可行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设计、审查施工图的依据。

前款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过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具有特别不规则形状的上升建筑项目。

第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的施工质量管理。

国家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利用信息技术收集、留存隐蔽的工程建设质量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记载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寿命、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等具体情况和使用维护要求,并交付使用说明书。手册给用户或买方。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根据使用功能和抗震救灾作用等因素,分为特种工事、重点工事、标准工事和中等工事。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物,应当采取不低于重点工事要求的抗震设防措施。

文章来源:《中国组织工程研究》 网址: http://www.zgzzgcyj.cn/zonghexinwen/2021/0804/1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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