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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开发企业急需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可申请预(2)

来源:中国组织工程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11-0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确定专门力量,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足额入账,强化异动监测,

??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确定专门力量,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足额入账,强化异动监测,确保辖区内预售款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1. 开发企业出现预售款收存支取违规行为的,在未完成整改前暂停其在项目属地的商品房预(现)售、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视情节予以通报、信用记减分等处理;情节严重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住建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记减10分、暂停其在项目属地直至全市所有商品房项目的预(现)售、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以及纳入我市建设用地竞买资格限制名单等处理。

??商品房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款的,按照《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2. 承办银行未按协议收存、支取预售款,或未通报开发企业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局暂停其在项目属地直至全市范围的监管资格(暂停期不低于3个月),并将违反协议事项抄送四川银保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以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违反协议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属地监管部门按规定可与其解除监管协议并报送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将其从承办银行名录中删除,并对其所属监管银行续约考核作不良记录。对于承办银行监管资格被暂停的,其监管项目后续预售批次可另行开设一个监管账户;对于监管银行续约考核未通过的,1年内市住建局不与其签订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

??非预售款监管银行或非承办银行接到属地监管部门等反映开发企业将购房款违规收存至该行开设的一般账户后,不予整改或不配合追缴资金的,从违规事实确认之日起3年内,市住建局不与其签订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或属地监管部门不与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市住建局将其违规事项抄送四川银保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以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

??3. 属地监管部门不严格执行预售款监管政策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开发企业在预售款收存、支取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或执行过程中搞变通的,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整改到位,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纳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年度目标考核事项;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三)诚信守法行为激励措施

??对于开发企业主动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帮助其他企业妥善化解经营性、债务性等风险隐患,或商业银行主动通报预售款入账、出账异动情况的,市住建局按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中的诚信经营类予以信用加分、在监管银行续约考核方面予以正向记录,并抄送四川银保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以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由其按规定纳入对企业、银行的社会责任评价考核。

??四、加强社会监督

??强化房地产、银行行业协会自律引导,加大预售款监管政策、相关信息及风险的宣传提示工作力度。要充分发挥预售商品房购房人的监督作用,在签订合同、备案、缴款等多环节提示购房人比对销售现场及系统短信推送的缴款银行账户及账号信息,发现不一致,鼓励其向属地监管部门及监管银行投诉举报,确保缴纳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部购房款直接进入预售款监管账户,切实维护购房人自身合法权益。要适时向社会通报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在预售款监管方面的违规行为以及诚信守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现行规定与本通知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文章来源:乐居财经

文章来源:《中国组织工程研究》 网址: http://www.zgzzgcyj.cn/zonghexinwen/2021/1104/1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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